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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委书记、市长同时调整2、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3、应急管理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和记功嘉奖人员名单

无锡市委书记、市长同时调整

据“无锡发布”消息,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市长同时调整:此前担任无锡市委书记的李小敏卸任;无锡市市长黄钦任无锡市委书记;苏州市昆山市委书记杜小刚调任无锡市委副书记,提名为无锡市市长候选人。

李小敏(左)与黄钦(右)

受江苏省委和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委托,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郭文奇在无锡市领导干部会议上作了讲话。他说,省委认为,无锡市近年来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是在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前提下取得的,是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的背景下取得的,是在内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取得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中央和省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委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负重攻坚、苦干实干的结果,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位老同志齐心协力、团结奋斗的结果。对李小敏同志在无锡取得的成绩,省委是充分肯定的,无锡广大干部是高度认可的,全市人民群众是充满感激的。相信李小敏同志今后会一如既往地关心无锡、支持无锡,也祝愿他在新的领导岗位上取得新的成绩。

李小敏在主持会议时说,这次省委对无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调整安排,充分体现了省委对无锡市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视和关心,也是对无锡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真诚欢迎杜小刚同志来无锡工作,坚信在以黄钦同志为班长的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无锡一定能够如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新的更大胜利。

黄钦在发言时表示完全拥护、坚决服从省委的决定。他说,近五年来,有幸在李小敏同志领导下开展工作,深感李小敏同志是一位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养过硬、工作务实勤勉、领导经验丰富、作风公道正派的好领导、好班长。五年来,李小敏同志把握大局、精心谋划,夙夜在公、殚精竭虑,带领全市上下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产业强市主导战略等六大发展战略,为无锡发展倾注了全部感情和智慧、付出了全部心血和汗水,推动无锡走出了一条从负重爬坡到奋力登高,从追赶先进到示范领跑的转型之路、变革之路、重塑之路,在干部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五年来,李小敏同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办成了一批大事,解决了一批难题,使这五年成为无锡历史上城乡面貌变化最大、民生福祉增进最快、老百姓得实惠最多的时期,赢得了全市干部群众的普遍赞誉。五年来,在李小敏同志的带领下,全市上下形成了政通人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对标找差、争先进位的进取意识,团结拼搏、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杜小刚在发言时说,今天从跨过望虞河的那一刻起,我已经成为了一名无锡人。我将在省委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广大干群,紧紧依靠政府班子全体成员,以如履薄冰的责任感、接续奋斗的使命感、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努力创造不辜负组织重托和人民期待的业绩。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会上,卸任无锡市委书记的李小敏与无锡深情话别。

李小敏说,时间过得很快,蓦然回首,我到无锡工作已经四年零九个月,现在到了告别的时候了。告别的时候,我最想说的两个字是“感谢”。

“我要感谢无锡这座城市,雍容而自信、开放而包容,使我有幸在最后的党政生涯于这里度过一段充实而难忘的时光;我要感谢无锡人民,聪慧而勤勉、进取而笃实,让我在履职过程中不断受到激励鞭策,得到信任支持,有了坚实依靠;我要感谢无锡老领导老同志,情深而义重、秉公而守正,对市委的工作给予真诚无私的关心和帮助,从中我获得满满的正能量;我要感谢一起共事的同志们,同心而协力、担责而有为,你们和全市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印证了‘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的道理,我为成为大家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和荣光。”李小敏说,“告别的时候,心情总是复杂的。此时,我既平静又不平静,平静的是离任顺乎其然,不平静的是熟悉的人和城市不再朝夕相伴;既放下又放不下,放下的是岗位工作,放不下的是对无锡发展事业和人民福祉的牵挂;既遗憾又不遗憾,遗憾的是不少工作没有做到或没有做好,不遗憾的是自己已经尽力了,现在可以无愧地说:我兑现了与无锡干部群众‘同心干、一起拼’的承诺。”

据公开简历,李小敏生于1959年5月,仕途一直在江苏省。李小敏1983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毕业后进入南京市委组织部工作。1987年,李小敏调入江苏省委组织部,并在此工作了16年,历任综合干部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等职,2000年任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3年,李小敏任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该职5年后,于2008年出任江苏省副省长。2011年,李小敏跻身江苏省委常委,任省政法委书记。

2015年,李小敏调任无锡市委书记。2019年1月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继续兼任无锡市委书记,8月卸任江苏省委常委,至此番卸任无锡市委书记。

记者注意到,李小敏曾提出要将无锡打造成“智造强市”。

在2018年9月举办的2018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上,时任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的李小敏在讲话时说,无锡坚持“从制造业中来、到制造业中去”。李小敏表示,无锡的先试成果,强化了行业共识。“我们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充满自信,对走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前列充满希望,对建设世界格局中的无锡、现代化形态中的无锡充满憧憬。”

李小敏还主张推动锡澄锡宜一体化。据《无锡日报》报道,2017年,李小敏发出动员令:无锡与江阴、宜兴是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推动锡澄锡宜一体化是全域一体化的重中之重,全市上下要着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在2019年2月召开的锡澄锡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上,李小敏解释了推动锡澄锡宜一体化的必要性。他说,世界经济发展已经进入要素分工的新阶段,要素集聚能力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的核心竞争力,而要素集聚能力,又取决于这个地区的发展能级。

李小敏说,就无锡而言,“只有实现大市全域一体化,才能在更大范围内集聚资源、开拓市场、布局网络”,才能在更高层面参与价值链分工。

2018年,无锡成为继苏州、南京之后,江苏省第三个GDP破万亿元的城市。

此番接任无锡市委书记的黄钦,生于1962年10月,曾长期在苏州市任职。早期在昆山市工作,曾任昆山市副市长兼市经济委员会党委书记。

2001年,黄钦任苏州市经贸委主任,并相继兼任苏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5年,黄钦任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任职不到一年,同年调任张家港市委书记,并同时担任张家港保税区党工委书记。2010年,黄钦出任苏州市副市长,任职两年。

2012年,黄钦离开工作了多年的苏州,调任无锡市委常委、副市长,6年后,于2018年2月任无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9年1月转正,至此番调整。

此次提名为无锡市市长候选人的杜小刚,此前任苏州市昆山市委书记。昆山连续多年位于百强县(市)之列。2019年7月,2019县域经济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上发布的“县域经济100强(2019年)榜单”显示,昆山市以3832亿元的GDP总量居全国百强县(市)之首。

记者注意到,杜小刚出生于1976年6月,如果他当选无锡市市长,将成为江苏省地级市中最年轻的市长。

公开履历显示,杜小刚是江苏常州人,1999年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市鼓楼区工作,2003年,时年27岁的杜小刚出任南京市鼓楼区团委书记(正处级)。

2004年,杜小刚调至苏州工作,历任苏州团市委副书记、书记,原沧浪区区长,姑苏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太仓市市长等职。

2014年12月,昆山市因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时任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市长均被免职。随即,杜小刚赶赴昆山任市委副书记,时任苏州副市长徐惠民兼任昆山市委书记。在次年年初,杜小刚先后任代市长、市长,时年39岁。2018年2月,杜小刚“一肩挑”昆山市委书记、市长,5个月后卸任市长职务,至此番调整。

杜小刚还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在2019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他表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这是昆山市设定的目标。通过普适性政策支持,昆山市统筹60%资源要素,鼓励现有企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挖掘培育和命名表彰了一批“隐形冠军”“单打冠军”“独角兽”“瞪羚”等企业,形成人才科创“森林”。安排30%资源要素,昆山探索整建制引进建设模式,深化与中科院、南京大学等大院大所合作,激励更多创新成果、人才项目在昆扎根发展,构筑人才科创“高原”。此外,昆山市还集中10%资源要素,抢占未来创新发展制高点,主动承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排出产业自主可控技术布局情况和企业“卡脖子”问题清单,集中力量帮助企业开展“攻关计划”,力求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实现自主可控,勇攀人才科创“高峰”。

李小敏简历

李小敏,男,1959年5月生,汉族,山东莱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1979.09—1983.08南京大学历史系历史学专业学习

1983.08—1985.12南京市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干事

1985.12—1987.02江宁县铜山乡党委副书记

1987.02—1988.09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干部处副科级组织员

1988.09—1992.08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干部处正科级组织员

1992.08—1994.05省委组织部市县干部处副处长兼青年干部处副处长(主持青年干部处工作)

1994.05—1995.03省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兼青年干部处副处长

1995.03—1996.12省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处长兼青年干部处处长

1996.12—2000.10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0.10—2001.04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2001.04—2003.04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3.04—2008.01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2008.01—2008.03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兼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2008.03—2011.03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其间:2008.09—2008.12参加中组部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

(2002.09—2009.06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03—2015.03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2015.03—2015.11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无锡市委书记

2015.11—2019.01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

2019.01—2019.07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无锡市委书记

2019.08—2019.12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无锡市委书记

2019.12—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钦简历

黄钦,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昆山人,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9年7月昆山县兵希有机化工厂工作;

1983年1月历任昆山市染化助剂厂供销员、副厂长;

1987年5月任昆山市兵希镇外经协作办主任、明达对外贸易公司经理、科协科技助理;

1989年12月任昆山市兵希镇工业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1990年7月任昆山市兵希镇党委委员、工业公司经理、农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

1992年11月任昆山市兵希镇党委委员、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1994年1月任昆山市兵希镇党委书记、农工商总公司董事长(其间:1993年3月-1995年12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营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学习);

1997年4月任昆山市副市长;

1997年5月任昆山市副市长兼市经委党委书记、主任;

1998年2月任昆山市副市长兼市经委党委书记(其间:1996年9月-1998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大学学习);

2001年5月任苏州市经委主任、党组书记、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1年6月任苏州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兼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2年3月任苏州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兼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2年11月任苏州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兼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4年4月任苏州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5年3月任苏州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2005年12月任张家港市委书记、张家港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其间:2006年9月-2009年7月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0年10月任苏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2年5月任无锡市委常委;

2012年6月任无锡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7年2月在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年2月任无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9年1月任无锡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9年12月任无锡市委书记。

杜小刚简历

杜小刚,男,汉族,1976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99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95.09--1999.08南京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习;

1999.08--2000.05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工作,其间:1999.08--1999.09江苏省委党校选调生培训班学习,1999.10--1999.12借鼓楼区委组织部工作,2000.02--2000.04借鼓楼区委办公室工作;

2000.05--2002.03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团工委副书记,其间:2000.06--2000.08借南京团市委宣传部工作,2001.08--2002.02借团中央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工作;

2002.03--2003.02南京市鼓楼区团委副书记;

2003.02--2004.01南京市鼓楼区团委书记(正处级),其间:2008.06南京大学与荷兰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

2004.01--2006.02苏州团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6.02--2006.06苏州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6.06--2011.06苏州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11.06--2012.03沧浪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12.03--2012.10沧浪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2.10--2012.12姑苏区委副书记、区政府筹备组成员,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12.12--2013.07姑苏区委副书记、副区长,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13.07--2013.08姑苏区委副书记、副区长,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13.08--2014.01太仓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4.01--2014.12太仓市委副书记、市长,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4.12--2015.01昆山市委副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01--2015.02昆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02--2018.02昆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8.02--昆山市委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8.07--2019.12昆山市委书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现任无锡市委副书记、提名为无锡市市长候选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新京报讯 11月2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期),近期,该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6大类食品1072批次样品,其中检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水产制品等10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扬州佳捷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阴市东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疙瘩丝,(生产日期/批号:2024-05-06,规格型号:230克/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苏州市昆山苏杭时代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锦溪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南通市崇川区李喜喜米线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 餐馆自行消毒),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小朱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优利惠超市销售的标称常熟市兴达食品厂生产的大吃货五香味瓜子(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0,规格型号:10k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德客中式快餐店使用的小碗,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淮安福壹家超市有限公司楚州分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凤爪(生产日期/批号:2024-04-21,规格型号:200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扬州市广陵区宴之都酒店销售的葱油海蜇丝(自制)(生产日期/批号:2024-05-2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无锡市惠山区长安陆传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河虾(鲜活),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蜇(自制)(生产日期/批号:2024-05-3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盐城市响水县响水镇蛙来了小吃店销售的牛蛙,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宿迁市泗洪县绿色缘超市车门连锁加盟店销售的黑粉皮(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亮蓝及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标称淮安港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清型雪泥)(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4,规格型号:350ml/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购佳乐超市销售的百合,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宿迁市泗洪县好妈妈饭店使用的标称泗洪众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勺子、碟子),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连云港保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马鲛鱼丸(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东尚驴肉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驴肉,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徐州市邳州市香满园饭店销售的猪皮冻(自制)(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泰州市靖江润靖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毕晟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泓星优鹑食品海安有限公司生产的去壳鹌鹑蛋(卤汁)(再制蛋)(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8,规格型号:400g/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徐州市睢宁县小郭炸鸡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自制)(生产日期/批号:2024-06-0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常州市溧阳小高生鲜店销售的荔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连云港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连云港新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小麻花(咸)(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4-05-0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紫果园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下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猪头肉(生产日期/批号:2024-01-21,规格型号:250g/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辑 唐峥

校对 吴兴发

应急管理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和记功嘉奖人员名单

加强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应急管理部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产生了一批优秀执法案例。

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并对优秀案例查办过程中表现突出的15名执法人员给予记功和嘉奖。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类案例:

1.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领域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确认,两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均属于可燃性粉尘,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但4月28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夜间抽查,发现两家企业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复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生产。

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通知供电部门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供电,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邓某龙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7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附近一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后发现仓库内堆放有176瓶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仓库所属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外该仓库紧邻某集团公司员工一号宿舍楼搭设,宿舍楼内居住18名工人。该气体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审批,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决定,并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并于3月9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刑事拘留。6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戊烷气化间存在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设置安全周知卡及警示标志以及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多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未经整改复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3月2日,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擅自下令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并于3月15日再次购入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4日向南浔区公安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南浔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于4月7日向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仓库存储597箱气雾杀虫剂、795箱泡沫清洗剂、745箱自动喷漆、31箱化油器清洗剂。经鉴定,以上四种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该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栓内无水、灭火器配备不足、部分灭火器已经过期欠压失效,安全设备、设施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仓库东侧邻厂为一家木材加工的生产厂区、北侧为邻厂员工宿舍楼、南侧为出租生产厂房,一旦发生爆炸,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经调查核实,这批危险化学品实际由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营,该公司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当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山东省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相关材料。4月2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受理此案,后续已将此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矿山类案例:

5.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退出煤矿,2021年1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在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煤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部分作业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违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依法对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128.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公司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对某煤业公司前后三任矿长、负责采区生产组织的矿长助理4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该公司上一级办矿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给予撤职、责令辞职和记过处分,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6.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17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出口畅通的安全出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排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1万元。

危险化学品类案例:

7.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1月22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在尚未验收的甲乙类车间和甲乙丙类仓库中储存1820.52吨与原设计无关的货物,以及尚未登记在册的氨水、正己烷、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普货232件。同时,在乙类仓库中还存在易燃液体(稀释剂等)贴墙存放、酸性腐蚀品(三氟乙酸)与易燃液体(稀释剂等)和毒害品(TDI等)贴邻混放等情况。2月1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立案调查。对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一案另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建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明,该企业年产48万吨硫精矿制酸生产线和余热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获批准先行建设,且未执行赣州市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前期作出的停止建设执法指令。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两名负责人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项目属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仍在推进中,且其安全设施设计仍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烟花爆竹类案例:

10.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3日下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中和镇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房内非法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三都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联合县公安局、中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进行查处。经调查,黔南州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将经营权私自分包给李某某。李某某违反规定,在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该公司擅自在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12506件(其中烟花类7274件,爆竹类5232件)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州省三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黔南州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暂扣的12506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工贸类案例:

11.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3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缺少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阀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某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套除尘系统均未规范设置控爆措施,其中车间外的除尘系统泄爆片安装不规范,车间二楼仓库内的除尘系统无控爆措施;安装在车间二楼仓库内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等违法行为。经判定以上两条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于4月6日前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类案例:

13.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江西省某大酒店依法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执业活动时发现,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该酒店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保协议书》,但在其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上未加盖本公司印章,而是加盖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8月与江西省某大酒店签订《消防系统维保协议书》,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其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却使用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深入开展调查后认定: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与江西省某大酒店签订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易某从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离职后创办的,该公司冒用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涉嫌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日,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6号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该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的规定“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类案例:

15.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在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外省(市)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抽查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及项目档案时发现该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安徽省某天然气公司分输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合肥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个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该机构2名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决定,对在优秀案例查办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王谋生等15名同志给予奖励,个人奖励名单如下:

记三等功(2人)

王谋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

丁汉良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安全监管科科长

嘉奖(13人)

李小明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局长

张之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邹 琪(女)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孟现发 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毛云龙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队长

华梅梅(女)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四级调研员

黄 毅 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梁晨钰(女) 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徐恩栋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玉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李教成 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左秀光(水族)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 燕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来源: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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