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余件涉及45万余元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在双流集中销毁

3500余件 45万余元 20余种

食品药品、防疫物资、化妆品、酒类、服装鞋帽、汽车配件……一堆看似“没毛病”的货品居然是假冒侵权、不合格的!倘若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今天(26日)下午在双流区金恒德汽配城一期广场,有一个大动作,3500余件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被集中销毁。

燃了!动真格!护航知识产权

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

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双流区检察院、双流区法院、双流区公安分局、双流区财政局、双流区综合执法局、双流区烟草局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集中统一销毁活动。

此次销毁的物资涉及侵权假冒伪劣,防疫物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婴幼儿用品、服装鞋帽、汽车配件、建材电器、机械设备、卷烟以及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20余种3500余件商品涉案物品金额达45万余元。

严厉开展各领域执法 实施知识产权全面保护

2020年以来,双流区以“春雷行动”“蓝天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涉及专业市场、商标印制、酒类商标专用权等8个领域,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37件,罚没金额34.3万元。

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铁拳”行动、“昆仑2020”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件、刑事拘留19人、起诉16人。

处理涉及假烟投诉240余起,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假烟案件137起,查获假冒卷烟1000万余支,涉案金额841.1万元。

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非法行为,清查各类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出版物,立案查处农资案件5件,罚没款共计1.99万元,立案查处侵犯版权案件2件,罚款3000元。

销毁的这些物品从何而来?乍一看跟正品没有区别?但是都逃不过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赶快跟着双双一起

来看看~

必看!典型案例,盘TA!

案件一

杨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公安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村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地某房屋内在制作销售假冒的汽车挡风玻璃,大概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查获奔驰、宝马、雪铁龙、福特、福耀、通用、本田、尼桑、标致、丰田、大众等品牌汽车挡风玻璃2240余片,价值200余万元。

上述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罚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杨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挡风玻璃、印模、喷砂枪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件二

江苏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 称位于双流区的某小区项目中,存在部分单元在室内装修中厨房、卫生间使用的金属吊顶产品上铭刻商标为“Talida”,经其确认该铝合金天花板产品并非来自其或其授权生产的企业,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Talida”专用权产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在四川省佩雷思顿铝业有限公司在场见证下,将上述1600平米的“Talida”的金属吊顶产品予以拆除并销毁,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处以罚款120000元(拾贰万圆)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随即对双流区九江街道“成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发现“黄老五”花生酥295箱,箱子包装完整。经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堆放的花生酥出具《鉴定函》,“送检样品系盗版复制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花生酥(散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被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侵权商品,涉案产品货值为13200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132,000.00元(拾叁万贰仟元整)。

案件四

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随即对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的双流区某某汽配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凯迪拉克、GM标识的汽车配件,经举报人现场核查,认定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予以扣押。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产品,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案件五

林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某在网站上创建“轻之国度”论坛,在“轻之国度”论坛上发布日本原著未经授权轻小说提升论坛人气,吸引广告商前来投放广告牟取利益。被告人马某、张某经林某某许可进入“轻之国度”论坛网站,马某负责整理发布“轻之国度”论坛中的轻小说并投放广告牟取利益,张某负责发布小说的中文翻译以及电子书录入的组织管理工作。马某建立轻之文库网站,复制“轻之国度在线轻小说”网站数据到“轻之文库”网站,并将“轻之文库”网站出售,获利10万元。张某在明知该网站依靠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组织翻译与录入工作。经查,上述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发布日本原著文学作品共计3491部,共收取广告费279223.6元,其中林某某获利231273.6元,马某获利47950元。

处罚结果

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件六

伍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伍某某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图书、期刊、纸制品、包装装潢印制品等经营活动。其间,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制作《急救护理技术》《同步练习册》(藏文系列)等盗版书电子版,发送至被告人张某某处,由张某某制作盗版书籍PS胶版,并按照伍某某印刷需求,将上述盗版书籍进行印刷。其后,张某某将上述印刷盗版书籍,交由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进行裁剪、装订成册,再由伍某某对上述成品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共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印刷以及被告人蒋某某、顾某某装订非法出版物共计16000余册。上述非法出版物部分已被伍某某销售,部分未销售非法出版物存放至蒋某某、顾某某装订厂房内,均被公安机关现场予以查押。

处罚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禁止伍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图书、期刊销售经营活动;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七

刘某等三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月星路一出租房内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某等三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云烟(软珍品)115条、玉溪(硬)50条、玉溪(软)50条、中华(硬)126条,共计4个品种341条卷烟,查获用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云烟(软珍品)条盒盒皮2500张、玉溪(硬)条盒盒皮3600张、中华(硬)条盒盒皮9000张等,共计11个品种246240张以及用于包装卷烟的塑封机5台,涉案金额:181495元。

处罚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某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八

被告易某某、贺某某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易某某、贺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贺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自行灌装、贴牌假冒的方式,生产制作“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等多个品牌的白酒共1014瓶。

处罚结果

根据被告人易某某、贺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对现场查获的假冒白酒、制假工具以及包装盒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对现场查获的用于灌装的真品白酒668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九

双流永安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综合执法局对永安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苏云金杆菌”(20190717)农药进行监督抽检,并送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收到检验报告[川危化(N2019-2-1644)],显示在“苏云金杆菌”(20190717)中检测出了未标明组分“高效氯氟氰菊酯”。该经营部共购进3件,共36瓶,已全部售完。

处罚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该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5元,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

某点播影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双流区综合执法局对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某点播影院进行执法检查,该影院处于营业中,影院共有8个放映包间,1个处于放映中,其中1号包间放映的影片是《受益人》。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影院采取的是在自己的服务器里储存片源,共储存影片数量为360部,影片通过迅雷、BT等网站下载,上述360部影片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处罚结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壹仟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打造“人人保护知识产权、人人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良好环境

销毁不是目的,可以看到双流区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双流区打造新时代“企业最容易做生意的地方”。

记者:王兴国

编辑:魏舒婷

审核:刘薇、余淼

来源:空港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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