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怡伶报道:新春佳节临近,烟花爆竹需求日增,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调查了多家花爆厂违规生产案件,对违规生产的厂家依法进行了罚款处罚。
万载县株潭朝晖花炮厂违规生产案
2016年10月20日,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到万载县株潭朝晖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未安排门卫值班,未对进出厂人员进行登记。2、门卫室(7号)存放引线。3、纸箱库(3号)存放成品。4、封口粉工房存放土饼、一包高氯酸钾、一台结鞭机和其他杂物。5、生产区内多处可见烟头、烟盒,现场有一名工人在机械配装封一体机旁边的配电房门口抽烟。6、机动车随意进入生产区,使用摩托车运输成品、半成品。
万载县株潭朝晖花炮厂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17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月24日,该花炮厂缴纳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鸿鑫花爆厂违规生产案
2016年12月13日,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到袁州区慈化镇鸿鑫花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门卫脱岗,职工出入厂登记不严格。2、配电室(2号)存放成品。3、更衣室(5号)存放土饼。4、纸筒库(7号)存放成品。5、塑料筐工房(7-1号)存放成品,有两间在机械结鞭。6、引线塑料盘工房(31号)改为机械结鞭。7、空筒引饼中转工房(30号)有一间存放土饼,有一间改为机械结鞭。8、空筒中转工房(32号)改为机械结鞭。9、封口中转工房(18号)改为存放成品。10、引线中转工房(59号)超量,定量50kg,实际存放超过40箱引线。11、塑料筐(57号)存放土饼、引线。12、化工原材料库(45号)存放土饼。13、结鞭后中转(37号)改为机械结鞭,存放铝银粉和成品。14、结鞭中转工房(11号)改为存放引线。15、空筒引饼中转工房(19号)改为土饼库。16、封装成箱工房(10号)改为机械结鞭。17、封口中转工房(8号)存放成品。18、生产区内有吸烟现象。19、安全管理员脱岗。
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17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月20日,该花炮厂缴纳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余坊花爆二厂违规生产案
2016年12月13日,,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到袁州区慈化镇余坊花爆二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机械结鞭、封装工房(41号)存放引线。3、包装材料工房(42号)改为土饼中转。4、封口中转库(43号)改为机械插引。5、引线坨工房(44号)改为空筒引饼中转。6、空筒机械插引工房(48号)改为土饼库。7、空筒库(40号)改为机械结鞭。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月20日,该花炮厂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光明花爆厂违规生产案
2016年12月13日,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到袁州区慈化镇光明花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门卫无人值班,出入厂登记不严格。2、封口后中转工房(38号)改为空筒引饼中转。3、空筒引饼中转工房(19号、24号、63号)改为土饼库。4、无标示牌工房存放引线。5、结鞭工房超量,且安全通道堵塞。6、封装成箱工房超量,且安全通道堵塞。7、原材料中转称量工房(35号)、粉碎工房超量。8、结鞭后中转工房(73号)存放土饼、纸品。9、封装成箱工房(72号、75号)改为机械结鞭。10、空筒机械插引工房(59号、60号)存放引线。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产整顿;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月19日,该花炮厂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宜春市袁州区慈化花木烟花鞭炮厂祥和分厂违规生产案
2016年12月16日,宜春市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到袁州区慈化花木烟花鞭炮厂祥和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门卫脱岗,职工出入厂登记不严格。2、印刷品库(9号)改为机械结鞭,且存放大量成品。3、纸箱库(12号)存放成品。4、结鞭后中转(14号)改为机械结鞭,且成品、半成品超量。5、封口后中转(16号)改为机械结鞭,且存放成品。6、机械结鞭工房(17号)滞留成品、半成品、土饼超量。7、机动车随意进入生产区。8、生产区内有吸烟现象,多个工房门口附近有烟头。
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17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月20日,该花炮厂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本文地址:http://www.cj8845.cn/10807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